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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忘记注册、注册过期,一定要做这件事!

2021-10-20 10:02:53

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有关要求,为便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协会组织各培训学校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级注册建造师。


二、培训类别、学时、方式、教材

1、培训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培训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培训学时主项120学时(必修课、选修课各60学时),增项选修课60学时;


3、学习方式及教材

(1)必修课采用集中面授,免费提供学习材料;


(2)选修课具体完成方式如下:

a.参加本专业线上继续教育学习;

b.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和讲座;

c. 用人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认定条件为本注册期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业绩;

d.撰写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及其他经备案的学习方式。


三、证书发放

1、必修课证书由各培训学校在面授培训结束后现场组织必修课测试,测试合格后发放合格证书;

2、选修课线上学习修满学时后发放合格证书;

3、合格证书可在系统上自行打印。


四、报名方式

可通过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网站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入“辽宁省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监管系统”报名。


五、交费方式及标准

本次培训费用在“辽宁省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监管系统”交纳,必修课480元,选修课360元(发票由各学校开具)。


六、培训咨询电话:024-31871947


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

2021年10月12日


继续教育为什么很重要?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中国建造师网在今年也发布过提醒:

图片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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