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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连发16则处罚决定书!项目经理、总监等10多人被处罚!

2021-11-06 08:12:13

近日,住建部发布1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挂证,

  • 4人被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因发生亡人事故,

  • 5名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

  • 7名总监理工程师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本次通报的12个事故均为一般事故,你以为最严重的处罚就是暂停执业吗?山东省的处罚力度应该是最大的了。


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那么较大事故是如何追责的?住建部19年的一份文件较大事故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 暂停或撤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建督撤字〔2021〕63号



季某强:

经调查核实,你在珠海华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绿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9号),你于2021年9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62号



邱某敏:

经调查核实,你在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苏国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2号),你于2021年8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许可,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61号



朱某斌:

经调查核实,你在国*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水电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证书注册在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1号),你于2021年9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60号



耿某同:

经调查核实,你在国家**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徐州市海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9号),你于2021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61号



许某宏:

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左右,在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施工工地内,芜湖市骏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辆渣土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根据《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2019.10.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函》(弋政办秘〔2019〕3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2号),你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60号



谢某海:

2018年11月17日,位于肥东县长江东路与桥头集路交口的肥东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肥东县新城吾悦广场“2018.1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东政秘〔2019〕4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7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9号



陈某亮:

2018年11月4日,金安区东河口镇安徽天地精华生态饮品基地1#厂房工程A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11·4”高坠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金政秘〔2019〕7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现场安全施工监理不到位,多次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6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8号



朱某平:

2019年1月19日,中*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岗集镇悦湖尚园项目“2019.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19〕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技术交底等存在问题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3号),你于2021年4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7号



罗某志:

2018年8月22日,宿州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工人从该塔机套架护栏内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2018.8.22”高坠亡人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批复》(宿政秘〔2018〕11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起重设备安装环节的安全监理存在疏漏,负事故监理失职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5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6号



方某:

2019年5月9日,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公园壹号6#楼“5.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19〕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混凝土倾倒在接料平台导致安全门无法关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1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5号



王某平:

2018年8月12日,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电子八所“8.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高(山)管〔2018〕9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吊篮施工方案和安拆人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4号),你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4号



周某:

2019年6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乔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梅城镇乔公馆“2019.6.17”建筑施工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政秘〔2019〕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7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3号



严某章:

2019年1月19日17时左右,中*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岗集镇悦湖尚园项目“2019.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19〕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悦湖尚园项目工作,存在未能及时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纠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实效差、安全巡查不全面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3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1号



杨某成:

2019年5月9日上午9:30左右,安徽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公园壹号6#楼“5.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19〕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8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0号



陶某:

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安徽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铜陵市龙山湖苑二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1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2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4号),你于2021年5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49号



黄某华:

2018年8月22日,宿州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工人从该塔机套架护栏内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2018.8.22”高坠亡人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批复》(宿政秘〔2018〕11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严格,管控措施不到位,负事故直接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6号),你于2021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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