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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解读——访部科技司副司长洪晓枫

2020-02-28 09:44:24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解读

——访部科技司副司长   洪晓枫


部科技司副司长
洪晓枫

主题: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20年02月27日上午 09:30

嘉宾: 部科技司副司长
洪晓枫

简介: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有力地保障了产品质量。近年来,随着监督抽查工作持续推进,原有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在抽样组织、检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有关要求和抽查工作实际需要,因此,部组织了修订工作。本期访谈将邀请部科技司副司长洪晓枫介绍相关修订工作情况。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解读-2020年在线访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TRS_Editor{margin-left: 8px;}

【洪晓枫】     2020-02-27 09:30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20-02-27 09:31

洪司长,我们知道我部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非常重视的,那么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基本情况?

【洪晓枫】     2020-02-27 09:32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指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公路水路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对象是纳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使用量大面广,对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安全影响较大的产品,抽查地点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工程施工现场等。

我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产品质量监管,促进标准有效实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措施来抓,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们对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ETC)、桥梁支座等20余类产品开展了抽查,累计抽查2200余个批次,覆盖全部31个省(市、区),督促一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经过努力,目前道路用沥青、北斗终端、桥梁支座等产品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护栏、路面标线涂料等重点产品合格率也稳步提升,有力地保障了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特别是2019年,为配合深化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改革撤销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我们专门组织开展了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ETC)产品专项抽查,共抽取路侧终端(RSU)、车载终端(OBU)、复合通行卡(CPC)、汽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和补光灯共147个批次,抽取样品1860组(套),抽样总体合格率为97.2%,有力地保障了产品质量,提升路网运行效率。这项工作已纳入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省级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重视程度。

在监督抽查组织方面,我们近年来也做了很多创新。从2014年以来,我们采取部省联动的方式开展工作,由部和联动省份共同组织检验机构,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规则、统一汇总口径、统一发布结果”的方式开展工作,北京、天津、河北等10个省份和18个检验机构参加,既扩大了覆盖面,也加强了检验机构间的交流,提升了能力,锻炼了队伍。2018年,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部属单位和28个省份的51家机构入库,壮大了技术力量。2019年,我们落实“双随机”有关要求,首次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在信息库随机抽取了22家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主持人】     2020-02-27 09:37

这次出台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洪晓枫】     2020-02-27 09:38

2012年,我部发布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检验机构管理、抽样与检验管理、结果处理、工作纪律和检验文书等作出详细规定。近年来,随着监督抽查工作持续推进,原有的办法在抽样组织、检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有关要求和抽查工作实际需要。特别是当前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也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判断,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应该说,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升产品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成为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迫切需要我们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以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进一步提升了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凝聚了部门合力,激发了全行业的动力,为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书面、政府网站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产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等的意见,也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凝聚了行业共识,是全行业智慧的结晶。

【主持人】     2020-02-27 09:42

关于《办法》修订有哪些主要思路和考虑呢?

【洪晓枫】     2020-02-27 09:43

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监督抽查工作发现的新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深化“放管服”的有关精神,适应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着重对原《办法》中不适应、不好操作、不够明确的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一,在基本原则上注重把握“两个导向”。一方面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为履行产品质量行业监督职责,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另一方面是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强化标准的“门槛”作用,倒逼产品质量升级,提升行业发展质量,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质量保障。

第二,在总体思路上注重体现“三个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工程建设、经销企业等各方面。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清晰地界定政府和企业责任,有利于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积极性。一是强调企业主体责任。产品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和经销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企业支持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检查结果。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责任,通过监督抽查严把准入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积极性,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采信,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三,在具体操作上注重完善“五个环节”。我们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重点对产品抽样、储存运输、检验、复检、复查五个技术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

【主持人】     2020-02-27 09:48

接下来,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洪晓枫】     2020-02-27 09:49

《办法》共包含5章、38条,包括总则、抽样、检验、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主要是规定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内容范围、主要依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等。

第二章是抽样,共14条,主要是规定了对检验机构和抽样人员管理要求,“双随机”抽查组织方式,拒绝监督抽查认定以及抽样全过程的程序要求等。

第三章是检验,共10条,主要是规定了检验全过程程序要求,以及检验报告填报、检验结果的处理以及检验后样品的保存等方面程序要求。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是规定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以及检验机构纪律要求和罚则等。

第五章附则,共1条,主要是规定本办法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规定2012年印发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主持人】     2020-02-27 09:53

《办法》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洪晓枫】     2020-02-27 09:54

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考虑。我们根据工作特点,对如何运用“双随机”的方式,开展好监督抽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在监督抽查的定义中,明确规定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的活动,强调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监管。

第二,规定了“双随机”的具体组织方式。在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建立检验机构信息库和抽查对象信息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验机构和抽查对象,同时规定检验机构要随机选派抽样人员。目前,我们已经组建了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包括51家检验机构。组建了监督抽查对象信息库,包括在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交通运输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规定监督抽查结果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开。实际工作中,我们都通过部网站公开年度监督抽查结果,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也欢迎社会各界积极采信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取消了关于复检和复查收费,全部由财政经费负担,也是本办法一大调整。

【主持人】     2020-02-27 09:59

前面您也介绍到《办法》对部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明晰,那么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洪晓枫】     2020-02-27 10:00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应该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均负有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

目前,福建、浙江、云南等地结合本省实际特点,积极开展本地区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在部制定的抽查计划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抽查覆盖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受技术力量和人员编制等因素限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还没有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不少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有的结合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开展工作,有的是在产品进场时开展抽样检测工作等。

考虑到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注重体现“以部为主、地方配合、上下联动、突出实效”的原则。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职责范围方面,规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二是在抽样环节,规定省级主管部门要安排人员配合部派出的检验机构赴工程现场和生产企业开展抽样工作;对于拒绝抽样的情况,要充分协调。

三是在结果处理环节,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时整改,密切跟踪了解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

此外,我们也鼓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部也将给予政策和技术支持。

【主持人】     2020-02-27 10:06

监督抽查结果如何运用又是如何规定的?

【洪晓枫】     2020-02-27 10:07

监督抽查的结果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办法》中,我们在第三十二条对结果运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建立监督抽查结果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也将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二是,明确规定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即时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并接受复查检验。

交通运输部和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也将按照其他相应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罚,比如交通运输部将抽查发现的道路运输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从产品公告目录中剔除;有的省份行业主管部门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且不接受整改的单位纳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本行政区相关项目的招投标。通过这些措施,监督抽查的实际效果得到充分体现。

【主持人】     2020-02-27 10:10

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什么考虑和安排?

【洪晓枫】     2020-02-27 10:11

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质量,为交通强国建设夯实基础,2020年监督抽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安排:

一是组织做好2020年监督抽查工作。我们经过充分研究,今年拟对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桥梁支座、路面标线涂料、路面标线用玻璃珠、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玻璃钢管箱、桥梁伸缩装置、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等9类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这些产品都是与工程和运输质量结合紧密,使用量大面广,且通过质量监测发现存在一定质量问题风险的产品,需要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夯实监督抽查工作基础。重点是研究制定检验机构库管理相关措施,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检验机构入库、管理、退出、考核监督等方面管理要求。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监督抽查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是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加强技术交流,提升技术能力和工作规范性。

三是加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要加快制定修订符合高质量要求的产品标准。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修订情况,及时制定完善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玻璃钢管箱等一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健全监督抽查技术体系。

【主持人】     2020-02-27 10:15

洪司长,我们访谈的过程中收到了一条网友留言,接下来请您解答。网友“王天秀”问:你好,洪司长,本办法与交科技发﹝2012﹞32号文相比较,除了复检和复查的费用由财政经费负担以外,从技术上或程序上有什么大的变化吗?

【洪晓枫】     2020-02-27 10:16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在复检复查在工作程序上没有差别,所需费用由部支付,纳入任务委托合同。

【主持人】     2020-02-27 10:17

感谢洪司长的详细介绍,感谢大家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洪晓枫】     2020-02-27 10:18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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