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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份处罚通知】施工单位一级资质降为二级!住建部对佛山地铁透水坍塌事故追责!

2020-03-05 16:54:54

来源:住建部官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新京报等

3月3日,住建部再发7份处罚通报。

其中2份是对“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的追责处罚。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

住建部处罚如下:


1、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给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2、项目经理吊销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

此前在2月25日、26日,住建部连续下发11份处罚文件。其中也有对该事故的追责处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

来源:住建部官网

2月25日、26日,住建部连续下发11份处罚文件:

  • 4项业绩涉嫌造假,1家单位被撤销一级资质。

  • 9起事故追责:1家总承包单位、3家监理单位、2名项目经理和4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处罚。

1

1)河南*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1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4项业绩不属实。

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D地块D6#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名伤者送医接受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余万元。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侯*广):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3

2017年3月27日7时20分左右,莲池区裕华商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人在准备进行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万元。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东):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

2018年1月24日14时47分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在施工升降机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姚*红):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5

2018年6月29日,天津市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5)总承包单位(广东*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


6

2019年2月26日14时10分左右,铜陵市铜官区一品江山小区9#-12#住宅楼、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时,一台QTZ80塔式起重机从钢筋堆放区吊运钢筋到地库地面的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6)监理单位(铜陵*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

7)项目经理(杜*云)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7

2018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8)项目经理(陈*海):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8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由中*二航局组织施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

9)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吕*舟):吊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


9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10)监理单位(广州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


10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

11监理单位(广州*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


事故回顾:


11人死亡,32人被处理!佛山地铁“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点击查看)

事故主要原因是盾尾密封承压性能下降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隧道透水坍塌。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

  • 一是事故发生段存在深厚富水粉砂层且临近强透水的中粗砂层,地下水具有承压性,盾构机穿越该地段时发生透水涌砂涌泥坍塌的风险高;

  • 二是盾尾密封装置在使用过程密封性能下降,盾尾密封被外部水土压力击穿,产生透水涌砂通道;

  • 三是涌泥涌砂严重情况下在隧道内继续进行抢险作业,撤离不及时;

  • 四是隧道结构破坏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狭窄空间范围内形成强烈泥砂流和气浪向洞口方向冲击,导致部分人员逃生失败,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处罚建议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三公司法人、总经理在内的32名责任人被处理。

2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1、项目部盾构分部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取保候审。

2、盾构分部工程部负责人兼土建副总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取保候审。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人员  29人

1、涉事央企相关人员,16人

1)项目部经理,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项目部党总支书记,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后勤保障组组长,与项目部经理共同负责安全生产。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执行经理,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事故抢救组组长,与项目部经理共同负责安全生产。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项目部总工程师,应急救援指挥部抢救组副组长,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5)项目部安全总监,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6)二航局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二航局安全总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8)三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9)三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与公司董事长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0)三公司安全总监(时任三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1)装备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装备分公司副经理,分管盾构分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3)装备分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总监,分管设备物资部、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督部。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4)项目部盾构分部安全总监。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项目部盾构分部 98#盾构机司机,负责盾构掘进作业。建议二航局给予解聘合同开除处理。

16)佛投公司执行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涉事地方企业相关人员,2人

1)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和组织项目监理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佛山*铁投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工程特许权项目监管工作小组组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相关部门公职人员,11人

1)佛山市副市长(兼任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国土规划、环保等工作。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2)佛山市禅城区委常委,负责协调禅城区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轨道建设管理科。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科科长(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担任轨道建设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副科长(原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质量监督、施工安全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其余5名基层公职人员,均受到相应处分。

另有1人,系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建设管理科科员,TJ1 标段《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承办人。在事故调查中收到群众举报其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待核查后由佛山市纪委一并处理。

住建部处罚原文:




建督罚字〔2020〕13号




中*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由中*航局组织施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以下简称“TJ1标”)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根据《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透水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TJ1标南庄站至莲塘站4站3区间(含事故区间)的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施工安全风险认识研判不足,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盾构施工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0号),你单位于2019年1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16号




陈*雷: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由中*航局组织施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以下简称“TJ1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根据《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透水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发现98#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的事故隐患,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缺乏对项目部各分部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9号),你于2019年1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原文:




建督撤字〔2020〕1号




河南*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6年11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开封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海亚金域湾5#楼”、“明珠商务酒店”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14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1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10号




侯*广: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D地块D6#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名伤者送医接受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余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8〕6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规使用非本公司人员从事现场监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电梯井操作平台搭设不规范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3号),你于2019年8月9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9号




张*东:

2017年3月27日7时20分左右,莲池区裕华商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人在准备进行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万元。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保定市莲池区裕华商务中心建设项目“3·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有效的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7号),你于2019年5月3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8号




姚*红:

2018年1月24日14时47分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在施工升降机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24”施工升降机拆除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没有拆除方案等报审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制止违规拆除行为,对项目部报审的虚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对施工升降机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发现事故升降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4号),你于2019年6月3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4号




广东*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天津市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6·29”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政函〔2018〕1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桩基础工程分包单位宇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事故配电箱存在的多项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2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2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7号




杜*云:

2019年2月26日14时10分左右,铜陵市铜官区一品江山小区9#-12#住宅楼、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时,一台QTZ80塔式起重机从钢筋堆放区吊运钢筋到地库地面的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2?26”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3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塔式起重机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未满足复工条件的情形下组织生产活动,未对特种设备、吊运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4号),你于2019年10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6号




陈*海:

2018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尽到谨慎审查安装和拆卸单位、安装和拆卸人员资质、资格的义务,致使不具有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对项目部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职责失察,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不到位负领导责任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5号),你于2019年9月23日签收。2019年9月24日,你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号




铜陵*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26日14时10分左右,铜陵市铜官区一品江山小区9#-12#住宅楼、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时,一台QTZ80塔式起重机从钢筋堆放区吊运钢筋到地库地面的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2·26”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3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塔式起重机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检查处理不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5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1日签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5号




吕*舟: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由中*二航局组织施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根据《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透水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员未按规范旁站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失察,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按规定对施工段面沉降严重的风险预警跟踪落实等情况失察,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3号),你于2019年12月4日签收,并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2号




广州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足够的项目监理部人员,且项目监理部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全程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而是于2015年12月7日后指定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和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9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听证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承接新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1号




广州*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不力;未能正确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事发时旁站监理员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未认真审核《塔吊附着、顶升专项施工方案》,造成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产品说明书的设备性能要求,未能监督到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部分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实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1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听证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承接新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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