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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伤心到高危 再谈湖南拓宇冤案的形成和行业监管的建议

2021-06-14 20:05:41

2019年11月,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曝光不久,应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的约稿,写了篇《长沙混凝土结构强度不合格事件杂谈》(以下简称《杂谈》)发表在公众号“混凝土和UHPC”上,希望不要忽视该事件的真正元凶,避免拆楼悲剧重演,引起行业广泛共鸣。不幸的是,一年后拆楼悲剧演变成行业悲剧,混凝土供应商不仅背锅,试验室主任还蒙冤入狱,被判重刑,成为最大的替罪羊。

预拌混凝土行业虽然在我国高速发展了四十多年,但由于行业内外对预拌混凝土责任划分始终存在错误认知,导致混凝土供应商经常背锅,因此行业内将商品混凝土戏称为伤心混凝土,而湖南拓宇冤案又将这个行业从伤心变成了高危,笔者认为这是行业悲剧。这个案件不仅伤透了全国混凝土企业技术人员的心,还会让不规范施工更加肆无忌惮,无益于我国混凝土工程质量的提高,这个冤案的判决如同“达克摩斯之剑”,让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人人自危,无处申冤,只能加速逃离。

现应山东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约稿,再次一吐为快,希望能尽快规范行业监管,让混凝土技术人员能够享受到行业的尊严与快乐,共同切实提高我国混凝土工程的质量。

1、为什么说湖南拓宇案是冤案

本文将以网上已披露的事实为依据,陆续证明这是一起受错误舆论影响,明显违反逻辑、常识、标准、甚至法律的荒唐判决,是典型的冤假错案。

首先提醒大家注意一个事实,这个事件一开始之所以引起全国轰动、媒体争相报道,就是因为媒体报道同期不合格混凝土总共涉及到59个工程项目。而后来被忽略的是,最终仅有3个工程项目实体强度被鉴定为不合格,工程项目数合格率高达95%。如果事件的主要责任是混凝土供应商、是试验室主任、是原材料质量不合格,请问那同期使用了这些不合格混凝土的56个合格工程该如何解释?混凝土强度不合格而工程实体强度合格的逻辑性在哪?

其次涉案工程监理和施工相关负责人的刑事判决书已证实,实体强度不合格楼层的混凝土事发前均已验收合格,只是个别强度检测报告缺失,更可以直接强有力的证明混凝土供应商是无罪的(土地案件与本文无关)。

最后在原材料质量不好、内部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还能确保同期56个工程实体强度合格,这个试验室主任绝对是一个尽职尽责的高手。因此可以说,是哗众取宠的无知媒体、受舆论牵制的外行主管部门和法院、以及缺乏专业素养的鉴定砖家共同制造了这样一个冤案,葬送了一个好的试验室主任和一个混凝土企业。

2、再普及一遍行业常识及标准

工程实体强度合格与否取决于混凝土材料交货强度和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等施工过程。正常情况下,如果材料交货强度不合格,实体强度一定不合格;如果材料交货强度合格,实体强度有可能合格,也有可能不合格,取决于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施工过程不可能额外提高实体强度,但一定有可能大幅度降低实体强度。因此现行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笔者有幸是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规定,判定预拌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的依据是,交货检验标准养护试块强度是否评定合格,而决不能是工程实体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是否合格。即混凝土供应商只对交货检验强度负责;施工单位要对同条件试块强度和工程实体强度负责。当实体强度不合格时,可以首先调查交货检验强度是否合格,如果交货检验强度没问题,就基本可以排除混凝土供应商的责任,应重点转向调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只有当交货检验强度不合格时,才需要调查混凝土供应商。这才是正确的逻辑关系、调查程序。否则只能越查越乱,牵强附会,伤及无辜,放走真凶。而这个事件从发生到判决始终回避交货检验强度已合格这一最重要、最合法的证据。

当然这个案件引出了一起交货检验报告造假的案中案。这个案中案完全在意料之中,笔者在《杂谈》上就已预料过,后面还将再论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标准规定交货检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无论交货检验报告是真是假,只要结果合格;或者交货检验缺失,供应商都不再承担实体强度不合格的责任;需要承担交货检验报告造假或缺失不良后果责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几个疑问

被法院采纳并据之判供应商有罪的《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报告》认为,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混凝土用粗细骨料分离、筛分试验及显微硬度测试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粗骨料颗粒颜色多样,不同类型的碎石混杂在一起。混凝土中粗骨料相对用量偏少,细骨料相对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显微硬度较低的现象。

2)XRD试验和电镜观察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胶凝材料质量较差,含有较多的粘土矿物和云母,且未见到球状粉煤灰。

3)混凝土容重、吸水率试验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外观多呈泥灰色,内部水泥石结构较为疏松,与骨料界面的胶结较差,孔隙率较大,表明混凝土中水胶比较大。

4)查阅商品砼发货单,可知现场部分混凝土浇筑时间过长,对延时浇筑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有影响。

第三条和第四条显然是施工单位的原因,重点讨论第一条和第二条,请教司法鉴定专家几个问题:

1)哪个标准规定不同类型的碎石不能混杂在一起?是什么类型的碎石?能影响混凝土强度吗?影响多少?降低多少?验证了吗?

2)文中的偏少、偏多、较低、较差、较多都分别是多少?是多少时能影响混凝土强度?分别影响多少?能否导致混凝土强度大幅度降低?验证了吗?

3)原材料某项指标的不合格能否一定导致混凝土强度不合格?

4)原材料质量等于混凝土质量吗?预拌混凝土质量等于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吗?

5)清楚交货检验报告的作用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的规定吗?

笔者丝毫不否认湖大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非常高。但是作为一份能够决定企业和个人一生命运的司法鉴定报告,如此表达与结论太不严谨了。从这个角度说,笔者只能对不起地认为他们是缺乏专业素养的行业砖家。请学院派专家教授一定要意识到混凝土行业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与现实、混凝土研发与混凝土生产之间的巨大差异。一个好的专家一定要熟悉行业,尊重专业,不受舆论影响,不受行政左右,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湖大人不能胡说,影响了湖大的好名声。

4、法院判决的证据确实、充分吗

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不敢下定论,但是逻辑和常识可以证明法院判决是有问题的。

首先司法鉴定报告不严谨、不科学、不符合标准规范、脱离行业实际,从而导致结论不正确,据此报告判决肯定是错误的。

其次司法鉴定报告后两条原因明显指向施工单位,另外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进厂把关不严,现场管理不力,重资料报送合格、轻现场实时管理,也是导致该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难道仅仅是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吗?不是导致实体强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吗?监理和施工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他们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危害不大吗?为什么责任认定取轻避重?因为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从轻处罚吗?那么假设自认无罪、不服判决就可以从重处罚吗?

最后拓宇案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中,“总经理未按国家标准配齐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对实验室规范管理、原材料检测、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实验室主任,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这只能证明混凝土供应商内部质量管理混乱(这也是全国大部分混凝土企业的通病),产品出厂强度不合格的风险较高,但不能证明交货强度一定不合格,更不是导致实体强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难道给那56个合格工程供应混凝土时这些问题都不存在吗?

忽视交货检测报告合格这一最重要、最合法的证据,通过有罪推定、抗拒从严或受舆论影响的判案是可怕的,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现代司法强调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因为事件引起舆论轰动、影响极坏,凭借一份错误百出的司法鉴定报告,就判混凝土供应商及试验室主任如此重刑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5、到底谁是导致实体强度不合格的真凶

其实早在2019年11月长沙住建局关于问题混凝土事件的第二次通报中就已指出,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有随意加水现象。司法鉴定报告和刑事裁定书也都指出了施工单位存在随意加水事实。其实不用做任何调查,真正的业内人士都明白,真正元凶只有一个——就是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哗众取宠的无知媒体不懂专业情有可原,行业领导部门住建局也不懂专业很可怕,也始终把主要矛头指向混凝土供应商,任由冤案发生。外行监管内行正是导致行业监管混乱的根源。

很多人认为是因为混凝土工作性能不好才导致施工单位随意加水,因此主要责任是混凝土供应商,而不是施工单位,这是混账逻辑。首先即使混凝土工作性能符合标准要求、合同要求,但只要不符合混凝土浇筑工的要求,随意加水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次,假设混凝土工作性能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完全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现场用技术手段调整或直接退货,这绝不是可以随意加水的正当理由。自己主动用违法手段去解决别人的错误,自己当然要承担所有违法的后果。

6、这种冤假错案对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有用吗

这个冤假错案不是首例,早在2010年北京明悦湾混凝土质量事故,最终就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混凝土公司经理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以高额罚金。2016年轰动全国的江西丰城发电厂冷却塔倒塌特别重大事故,同样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生产经理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以高额罚金。区别在于前两个案件没有涉及技术人员,这次却重判了试验室主任。这三起案件的真凶都不是混凝土供应商,交货检验似乎都是合格的(都没报道是否作为判决依据),但都因为间接或其它的原因被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判刑。

每个案件过后,都会引起一轮又一轮的全国混凝土质量大检查,各级混凝土质量管理文件、通知铺天盖地。10年过去了,我国普通民建混凝土工程质量提高了吗(重点工程或许相对好一些)?现场随意加水等不规范施工现象减少了吗?答案是不仅没有,而是更恶劣了。为什么?因为真凶未受到真正惩罚,因为监管始终错位、越位、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胡作非为,监管始终缺乏专业性、科学性、有效性,这也是导致行业劣币驱除良币的原因之一。记得上世纪90年代,国内有一些管理水平高、混凝土质量好的港资、台资、外资企业,后来都逐渐萎缩了或销声匿迹了。十几年前,笔者遇到一个来国内投资搅拌站的台商(留美建筑工程博士,曾在国外创业),笔者问他的第一话就是能适应这边的监管环境吗?这家企业后来很快消亡了。

7、如何规范行业监管,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无须讳言,由于监管效率差,导致全国混凝土企业鱼龙混杂,良莠不分、偷工减料、假冒伪劣、劣币驱除良币现象严重;混凝土主要原材料P•O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的不合格率很高,原材料产品假冒伪劣普遍存在,去年笔者在网络直播讲座上曾经总结为“P•O水泥瘦、掺合料假、细骨料脏、粗骨料空”;建筑施工层层分包,民建工程混凝土施工过程监管缺失,混凝土工人没有经过任何专业技能培训,普遍无证上岗。而这一切导致的所有混凝土质量问题最终都落在了混凝土企业的身上,对原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几乎是空白,或做不到有的放矢,而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管重生产、轻交货,乱发资质。因此总结几条监管建议:

1)关于混凝土企业的监管

首先要严肃资质监管工作。混凝土企业多的原因普遍认为是准入门槛低,笔者认为门槛很高而是资质监管不作为,听说山东省某个县最多时有近百家有资质、无资质的搅拌站。为了确保混凝土质量,国家资质标准明文规定:一个搅拌站技术负责人要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室主任要有工程序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这个门槛低吗?职称人员挂靠现象在全国少吗?如果能严格落实这几条,对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搅拌站能做到坚决取缔,在全国很多地方至少能减少50%、甚至更多的搅拌站数量,行业集中度将大幅度提高。

其次要明确交货检验是区分混凝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边界的唯一合法依据。政府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货检验,而不要去搅拌站内部检查生产过程。事实已经证明由于监管部门不懂专业,或请一些砖家参与,这种检查往往曲解标准规范规定,甚至过于教条,最终流于形式。除了逼搅拌站造假,干扰搅拌站的正常工作,或导致权力寻租外,没有任何意义,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加强每一批次混凝土交货检验工作,确保交货检验试块的真实性以及检验数据的真实性(两个真实性缺一不可,也是行业顽疾),让交货检验强度不合格的供应商及时现出原形,受到处罚,既能让恶意压价、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的搅拌站没有生存之地,又能保护管理水平高的搅拌站合法权益。再次强调,以交货检验为依据的前提是两个真实性缺一不可,现在监管开始重视试块的真实性而完全忽视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其实要高度正视案中案现象,这个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问题相当严重,也是行业劣币驱除良币的帮凶。

至于搅拌站内部存在的问题,只要资质管理到位了,能真正按资质要求配备技术人员的搅拌站,一般不会有大的管理问题。原材料某一项指标不合格绝不等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有很多技术手段可以去消除原材料的质量缺陷,从而能确保混凝土质量。混凝土配合比体现了一个搅拌站的技术水平,只要满足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工程技术要求,能做到交货检验真正合格,配合比没有对错之分。一些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搅拌站配合比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配合比一旦确定不允许搅拌站对配合比进行任何调整;搅拌站要送原材料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生产计量记录和出厂检验数据要时时上传至市级监管系统等等,这些监管要求看似严格,其实是无知、是乱弹琴。生产过程纯属企业内部管理,出厂检验不是混凝土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把精力都用在监管生产过程、出厂检验上有意义吗?这样做几十年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减少了吗?搅拌站内部生产管理的检查应交给专业协会、真正的行业专家去评价,而不应该行政参与。

2)关于原材料质量的监管

原材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业产品,而预拌混凝土不是最终产品,不适宜技术质量监督局抽检。监管部门抽检原材料质量为什么不去原材料生产厂家、而去混凝土企业,让混凝土企业承担责任?近几年来混凝土企业还能买到合格的原材料吗?有多少混凝土企业敢说购买的原材料质量100%合格?瘦身水泥、掺假矿物掺合料、泥或石粉不合格的细骨料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砂、石、粉煤灰、矿渣粉作为产品被抽检过吗?监管部门重视过、处罚过吗?知不知道现在这些产品价格再高、质量再差都不愁卖,有时还买不到吗?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砂石和矿物掺合料的生产厂家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并将水泥或矿物掺合料的组分、化学成分、烧失量、不溶物等能判定是否假冒伪劣的指标纳入强制性抽检项目,加大对原材料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厂家的处罚力度,而不是让购买使用者承担责任。

3)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

第三方检测机构自身也相当于监管部门,被政府赋予了较大的信任度,更应该加强监管。由于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是单次破坏性检测,不让见证,往往无法知道当时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也不允许多留样品复检,因此或明或暗的敲诈是行业潜规则。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完全丧失了公平、公正,将检测作为了挣钱的手段与工具,其危害巨大,完全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长沙案中案对检测机构的处罚太轻,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鼓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一切乱象始终无法消除的根源。

建议将交货检验试块加倍留置,当第一次送检不合格时,允许用备用试块重新检验,并且必须在混凝土供应商和委托单位的见证下复检。当备用试块检测合格时,检测机构要免除两次检测的费用,并对检测机构进行加倍处罚。或者试块留置不加倍,当试块强度检测不合格时,必须委托另外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实体强度检测,其原因业内人员都懂。

笔者在2008年曾受某地建设局委托,负责承担对当地13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双盲比对工作(事先没发通知,试块以工程名义送检),检测结果差异触目惊心,只有3家机构的结果完全满意。因此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虽然权威,但检测数据并不可靠,技术水平并不高,是不值得信任的。建议监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所谓检测能力对比验证必须进行双盲对比,才能反映出真实问题。对检测结果不满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甚至直接吊销资质。而监理单位也相当于监管部门,也问题重重,在一些民建工程质量监管上几乎成为摆设,对其监管不再论述。

4)对施工过程的监管

笔者2017年在《商品混凝土》杂志上发表过一篇《关于解决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的根本措施》的文章提出,混凝土实体质量取决于结构设计、混凝土生产以及混凝土施工三大环节,只有混凝土施工环节事后不可再现、不可溯源、死无对证(人为事后手填记录是不可信的),因此很多混凝土质量事故是无法查找到真实原因的,行业戏称当前工程质量完全掌握在浇筑工手里。其实现在的视频监控技术已十分成熟,因此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推广混凝土浇筑全过程的视频监控,也可以把监理旁站纸质记录改为监理旁站视频监控记录。从而实现施工质量过程的可再现、可追溯,彻底解决施工过程取证的难题,也避免混凝土企业取证所面临的各种后顾之忧。并且所有混凝土浇筑过程视频资料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永久保存,这项工作已刻不容缓!遗憾的是至今也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与采纳。

有人说推广装配式建筑可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从理论上讲装配式建筑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还是在于施工过程的监管。现场随意加水问题几十年来都无法解决,装配式建筑的现场节点拼接施工质量能监管好吗?而节点拼接质量一旦出了问题,比现场随意加水的危害还可怕!因此核心问题不是现浇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质量谁好谁坏的问题,而是施工过程监管的问题。

8、再次重申给混凝土供应商的忠告

笔者作为混凝土企业的技术人员,再次重申在《杂谈》中给混凝土供应商的忠告:在当前社会舆论下,在这个上游原材料质量持续劣化,下游施工行为普遍不规范,两头不能得罪夹在中间背黑锅、被误解,处处充满风险的“伤心混凝土”,现在是无处申冤的“高危混凝土”行业里,请混凝土供应商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按资质要求配齐技术人员,必须要提高技术人员的地位、数量与素质,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检验与控制,提高混凝土的配制强度与富余系数,加强混凝土的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技术交底与取证,真正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控制真实有效,不要自欺欺人,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切不可盲目降低成本而因小失大,一不小心成为替罪羊、牺牲品。记住一旦被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个入狱的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在又多一个试验室主任。

笔者无论是曾经在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现在央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始终“兢兢业业、如履薄冰”,依据原材料性价比优化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按提高一个强度等级设置,即使这样在国内仍时常遇到交货检验强度、同条件试块强度和实体强度的不合格现象,从而时常提心吊胆。笔者曾经非常敬重的一家企业也遭遇类似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虽然没人蒙冤入狱,但付出了极为惨重的经济损失,已资不抵债,十几年品牌信誉毁于一旦。因此请牢记忠告,特别是交货检验虽然按标准规定不是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但必须要加人、派人全程参与,因为这是企业的命脉。

后记

笔者曾经在微信朋友圈上说过,从事预拌混凝土行业26年来,只有在负责卡塔尔国家重点工程多哈新港项目搅拌站技术质量的半年中,享受过作为混凝土技术人员的尊严与快乐。国内一位著名的行业管理咨询专家问笔者为什么?当时回答说尊严与快乐来自于:当地优质的原材料,不用担心假冒伪劣;监管及其严格规范,但监管人员专业素养高,所有技术问题都能平等交流;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平公正,不用担心假报告敲诈,异常检测结果可以理直气壮去申诉,并能得到热情接待,虚心改正;只要交货检验合格,施工质量问题从不找搅拌站背锅。这四样估计国内短期内哪一个都难以实现。并且以前还只是“伤心混凝土”,现在已升为“高危混凝土”了。

《关于解决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的根本措施》如果能得到重视,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也许不会发生;《长沙混凝土结构强度不合格事件杂谈》如果能得到重视,湖南拓宇冤案或许可以避免,可惜笔者人微言轻,没能起到任何作用。笔者之所以不断为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发声,为湖南拓宇案喊冤,完全出于专业素养和职业良心,兔死狐悲物伤其类,想唤醒同行一起发声,推动案件重审,避免混凝土行业版的张玉环故意杀人冤案悲剧的发生,尽快彻底改变恶劣的行业环境,否则下一个蒙冤入狱有可能是我们自己。

作为混凝土技术人员,真心希望我们的行业环境规范健康,真心希望我国混凝土工程质量能得到切实提高,更真心希望在退休前还能享受到作为混凝土技术人员的尊严与快乐。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每天扯皮不断,到处给别人赔笑脸,还担心背黑锅、甚至蒙冤入狱。但愿这是杞人忧天,但愿中国混凝土行业的春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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