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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仅依据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能证明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

2021-06-20 21:18:34

最高院:仅依据试块检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不能证明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完全版)

阅读提示


混凝土强度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混凝土标养试件的强度作为指标,对混凝土标养试件的检测是验证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混凝土浇筑之后,对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芯样进行检测,即使检测报告认定案涉工程的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证明供方提供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裁判要旨


检测报告虽认定案涉工程的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地下室侧壁存在开裂现象,但该检测报告并未明确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强度值及地下室侧壁开裂系因供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未达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所致。不能证明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

案情简介


一、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良公司)与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氏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杭氏公司向庆良公司供应混凝土,约定的质量标准为《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杭氏公司均未对收到的混凝土进行验收,而是由案涉工程的施工方进行验收并委托都江堰市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测试中心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裁判要旨


检测报告虽认定案涉工程的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地下室侧壁存在开裂现象,但该检测报告并未明确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强度值及地下室侧壁开裂系因供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未达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所致。不能证明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

案情简介


一、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良公司)与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氏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杭氏公司向庆良公司供应混凝土,约定的质量标准为《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杭氏公司均未对收到的混凝土进行验收,而是由案涉工程的施工方进行验收并委托都江堰市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测试中心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裁判要点


首先,上述检测报告虽认定案涉工程的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地下室侧壁存在开裂现象,但该检测报告并未明确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强度值及地下室侧壁开裂系因杭氏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未达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所致。

其次,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未约定杭氏公司提供的混凝土须添加聚丙烯防裂纤维。

因此,该《建设工程检测报告》关于“通过对该工程地下室侧壁钻取的芯样进行细观检查,未发现混凝土中存在聚丙烯类防裂纤维”的认定,不能证明杭氏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

实务经验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诉讼实践中,要证明对方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均存在很大的难度。

1、混凝土强度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混凝土标养试件的强度作为指标的,强度检验评定的混凝土试件,需要标准方法取样、标准方法制作、在标准的养护条件下养护、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因此,对混凝土试件的检测是认定混凝土强度的最直接、有力证据。

2、作为供货方,应对预拌混凝土的出厂进行检验。如约定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进行检测验收的,供货方应派质量管理人员对施工方的工地取样以及工地养护进行监督,防止施工人员往混凝土搅拌车中加水,混凝土标养室不合格,试验工没有相应技术资质等影响混凝土的取样及检测。

3、作为收货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收,定期抽查,最好约定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进行取样检测。甚至,提前要对混凝土公司进行考察。如施工对混凝土有特殊要求,比如约定混凝土须添加聚丙烯防裂纤维。

4、目前,混凝土买卖中,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均以《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为标准,殊不知新国标《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已经发布。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的结论是:第一,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第二,该工程不服地下室侧壁存在明显开裂现象,部分裂缝已经开始渗水。这类裂缝的存在已经对该工程地下室侧壁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第三,通过对该工程地下室侧壁钻取的芯样进行细观检查,未发现混凝土中存在聚丙烯类防裂纤维。首先,上述检测报告虽认定案涉工程的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地下室侧壁存在开裂现象,但该检测报告并未明确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强度值及地下室侧壁开裂系因杭氏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未达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所致。其次,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未约定杭氏公司提供的混凝土须添加聚丙烯防裂纤维。因此,该《建设工程检测报告》关于“通过对该工程地下室侧壁钻取的芯样进行细观检查,未发现混凝土中存在聚丙烯类防裂纤维”的认定,不能证明杭氏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

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一条约定,杭氏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须满足国际GB/T14902-2003。该合同第七条第5项约定,杭氏公司应做到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庆良公司在杭氏公司预拌混凝土运抵浇筑现场后,应及时做相应的验收工作,如出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杭氏公司协商解决。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合同履行中,杭氏公司将约定的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庆良公司并未进行验收,而是由案涉工程的施工方进行验收并委托都江堰市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测试中心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原审判决认定庆良公司对于施工方进行的混凝土验收行为和结果是予以认可的,有事实依据。基于以上事实,即在合同履行中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已接收了杭氏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并已委托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庆良公司对施工方的验收货物及委托检测均认可的情形下,原审判决认定杭氏公司交付的混凝土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杭氏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

案件来源: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909号】

摘自:法赢及西安铁信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关于混凝土工程结构质量检测问题及混凝土工程结构质量司法鉴定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及工程界的专家教授们高度关注,并进行了激烈辩论、讨论。

混凝土工程结构质量检测的偏差与失真

以回弹法评价混凝土强度不合格

而且碳化深度有这么夸张吗?


天大李教授:


最终看取芯强度。

如果部分砼在工地等时间长,可能超过2小时,加水施工。看数据标准差也很大,碳化也这么大。可能实体取芯强度没这么夸张,但从视频里反映出部分柱,业主用开能挖开,施工管控肯定存在问题。

拯救回弹,唯有钻心。

因为现在的混凝土,加了大量的粉煤灰或矿粉,所以表层强度偏低,一般的都要低3-5兆帕,更有甚者,比这个还低,所以抽芯样是麻烦点,但是抽取心儿以后,强度马上就变了一个等级,或者,使用混凝土强度缺陷养护增强剂,可以补救。

故唯抽取芯样救回弹。

但抽取芯样,您一定要像珍惜自家刚出生的孩子一样:不能摔、不能砸、不能磕碰。

北京赵总:


钻芯试样运输过程中不当,震动产生微裂缝之类的,有可能强度损失不少,百分之十到二十都有可能。

施工振捣,养护,环境,荷载,徐变等都会影响。

四川邹总:


芯样一个水平度大于1°就损失10%-30%了,高径比大于1.01又损失10%-30%,含水率再损失,直径低于100mm持续损失。

切割打磨影响大,钻芯不合格,时间长一点干燥剧烈有可能损失更多。

天大李教授:


取芯是比回弹高,某些省标就这样,但质检站有部分采用省标,有部分采用国标。当然,回弹相差一个等级左右,取芯都合格,但取芯也有运气问题,有时同一位置相邻20Cm,芯样强度都相差1到2个等级,特别剪力墙,有时布料不均匀,包括振捣。

天大李教授:


不同混凝土厂家的混凝土强度的离散型不同,有混凝土自身原因的,也有后续施工原因引起的,但前者的比例不小,有很多混凝土粘聚性不良,不具备基本的维持均匀性的能力。

标准中早就说明最终判断靠取芯。

最高法院:以标养最准。

这个是两回事儿,评判搅拌站是看标养,评判施工是看取芯。

双重标准?

责任方不同,不是双重标准。

负责的内容不同,搅拌站负责提供混凝土材料,而最终混凝土质量还要看施工方的浇筑振捣养护是否到位。

标准中早就说明最终判断靠取芯。

最高法院:以标养最准。

按照这样说,混凝土质量问题,就少了很多扯皮了。

法理上,业主与开发商打官私,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打官私,施工单位与供应材料方打官私。

就是二回事 看了很多官司判决

以见证试块强度是否合格为准(判定搅拌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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